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

发布时间: 2024-11-01 12:40:12 作者:水冷调温除湿机

  现将《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遵循定见,请同时遵照履行:

  一、严格履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2〕98号)及本告诉的要求,中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请求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两边现已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持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好履行。

  三、对请求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方针前,供电部分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他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呈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间一回路,其他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暂时用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定有关合同,预交相应容量的暂时接电费用。3年内完毕暂时用电的,预交的暂时接电费用悉数交还;确需超越3年的,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另行约好。2002年1月1日前请求暂时用电并已交纳预交贴费的交还问题,仍按计出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则履行。

  五、关于2001年12月31日及曾经按原规则交纳的贴费仍按计价格〔2002〕9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暂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添加或改进用户用电而有必要建造、改造的有关工程和有关事务开销,不得挪作它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开展变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工种贴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遵循履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依据各地反映的状况,现将有关事项弥补告诉如下:

  一、中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展电力商场、促进经济开展而作出的一项严重决议计划,是规范用电次序、减轻用户担负的重要方针措施。各地区要严格履行国家相关规则,对各类用电一概中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两边现已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持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好履行。

  三、为了节省电力建造投入,合理装备电力资源,对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一致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方针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他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法约好暂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暂时接电费用。暂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越3年。在合同约好期限内完毕暂时用电的,预交的暂时接电费用悉数交还用户;确需超越合同约好期限的,由两边另行约好。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否问题,仍按计出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则履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暂时接电费用收费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电力行政主任部分,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规范等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0〕744号)规则的收费规范范围内,依据本地区实在的状况确认,并报我委存案。

  3、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由该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规范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或暂时接电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