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驾驭证的处分分两个层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刻应从处分决议收效之日起核算,暂扣日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驭证。依据本条规则,处分决议收效前拘留机动车驾驭证的,拘留一日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差人先予拘留当事人驾驭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做出拘留驾驭证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这一段时刻,应当从处分期限中扣除,如处分决议是暂扣驾驭证三个月,决议做出前已拘留十天,则从处分收效之日起应再履行两个月二十天,而不是整三个月。
交通差人以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处分的,能够拘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驭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据。详细的说,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拘留驾驭证:
(二)机动车驾驭人将机动车交由未获得驾驭证或许驾驭证被撤消、暂扣的人驾驭的;